法規: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(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)
第 8 條
 
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,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
通班之適當班級,並減少班級人數,其核算方式如下:
一、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。
二、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,
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一名至三名;
其屬嚴重情緒障礙、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者,
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三名至五名前項第二款減列人數,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
要評估決定之。於辦理轉學招生時,並應優先控留名額,降低招收學生數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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